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行為,樹立新時代文明風尚,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推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在各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政府組織推進,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計劃;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組織開展文明行為先進典型宣傳、表彰等活動;
(四)督促有關單位查處不文明行為;
(五)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教育、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商務、文化旅游、廣播電視和網絡信息安全等部門,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要求,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八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單位和個人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支持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查處制度,公布舉報投訴電話、信箱等,及時受理、查處不文明行為,將受理、查處情況反饋實名舉報人、投訴人。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勸阻、制止、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
鼓勵和支持公民向有關部門舉報違反公序良俗、損害公共利益的不文明行為。
第十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平臺和手機客戶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加強正面引導,傳播文明理念,監督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